李某受贿案
案由:
受贿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金中刑二终字第9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08月0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徐建红 单位:
本案系典型的间接利用职务之便受贿犯罪案例。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受贿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的行为。利用职务便利是构成本罪的必备要件。但值得一提的是,职务之便的利用在司法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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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01)永刑初字第154号
二审裁定书: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金中刑二终字第96号
2.案由:受贿案
3.诉讼双方
一审公诉机关: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程在望
二审公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许达、罗晓康
被告人(上诉人):李某,男,1957年11月11日出生于浙江省永康市,汉族,系浙江省永康市公安局后勤装备科干部。
一审辩护人:翁月红浙江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何泽宏重庆金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张国华浙江联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蒋晓广;人民陪审员陈哲亮施东云
二审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鲍华敏;审判员吴倩;代理审判员诸葛剑虹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2年3月2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2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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