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玩忽职守案
案由:
玩忽职守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张店区畜牧局

文书字号: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淄刑二终字第1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01月1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郭朋 单位:
本案涉及对构成玩忽职守罪的要件分析和被告人胡某的身份是否符合玩忽职守罪的主体要求等问题。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玩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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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淄刑二终字第17号
2.诉讼双方
原公诉机关: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某,男,197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本市张店区沣水镇人,系张店区畜牧局局长助理。1996年5月至2002年3月曾任张店区人民政府体育场办事处河滨居委会支部书记、主任兼河滨社区服务中心主任。
3.案由:玩忽职守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组织:审判长李晶;代理审判员曹勇孙一文
6.审结时间:2003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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