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某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案
案由: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2002)兵八刑终字第5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07月3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杨善明 单位:
根据刑法第四百零一条的规定,构成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的要件必须具备:犯罪主体必须是负有监管犯人职责的司法人员;在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即明知其徇私舞弊的行为可能产生后果而仍然为之;在客观方面实施了徇私舞弊的行为,对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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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02)石刑初字第123号
二审判决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2002)兵八刑终字第58号
2.案由: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向某,男,汉族,1953年7月1日出生于四川省射洪县,大专文化程度,1998年3月任石河子监狱管教科长,2001年4月被免职,2002年1月15日被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王君辉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范克嘉;审判员邹戈胡军红
二审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安;审判员张君;代理审判员李树松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2年4月2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2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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