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故意伤害案 自诉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陆良县板桥镇马军堡学校

东新律师事务所

陆良县板桥镇马军堡学校

陆良县法律援助中心

陆良县板桥镇洪武小学

文书字号: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2002)陆刑初字第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07月2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高红 单位:
1.自诉方提交的证人周某1、陈某2、陈某1的证言证实了案件的来源和发生纠纷的原因,原、被告双方的陈述与之相吻合,法院依法予以采信并认定引发纠纷的责任在于两被告人。
2.被告方提交的证据和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人证言相印证,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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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2002)陆刑初字第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案由:故意伤害案
3.诉讼双方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女,汉族,1964年5月10日生于云南省陆良县,系陆良县板桥镇马军堡学校职工。
诉讼代理人:金杰东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邵某,男,汉族,1964年4月1日生于云南省陆良县,系陆良县板桥镇马军堡学校校长(系自诉人周某之夫)。
被告人:孙某,又名王某,男,汉族,1974年10月3日生于云南省陆良县,中专文化,农民,住陆良县板桥镇马军堡村委会四组。
辩护人兼诉讼代理人:杨石生,陆良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方某,男,汉族,1967年6月15日生于云南省陆良县,系陆良县板桥镇洪武小学教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
独任庭:审判员高红
6.审结时间:2002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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