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诉厦门富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认购合同案 商品房认购合同的性质
文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厦房终字第51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12月2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郑承茂 单位: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1)黄某支付的30万元款项的性质;(2)双方签订的“认购商品房合同”是商品房买卖合同还是预约合同;(3)该认购合同是否有效;(4)富璟公司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是否应当赔偿黄某的全部损失。
1.黄某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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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03)湖民一初字第509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厦房终字第517号。
2.案由:商品房认购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黄某,男,1948年出生,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凤城镇大同路,现住安溪县。
诉讼代理人(一审):王木海福建厦门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王木海金凌福建厦门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厦门富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璟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某,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一审):李万林李春建福建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陈小明周东红福建厦门启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国松;审判员:詹成根;代理审判员:颜福成。
二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凯;代理审判员:郑承茂周锋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3年8月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3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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