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某诉上海巨星物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案 建筑物区分所有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2)沪二中民一(民)初字第135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07月2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铮 单位: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系上诉人顾某作为不动产所有人,主张所有权的使用权能,对物业管理公司的阻碍行为行使请求权的案件。自由是有限的,所有权并不是无限制的,所有人对所有权的充分行使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但在行使权利时,应当对社会公共利益给予最低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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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01)静民初字第4056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2)沪二中民一(民)初字第1355号。
2.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顾某(R某),男,1967年出生,美利坚合众国国籍,现住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
诉讼代理人:王君鸿上海市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上海巨星物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裘某,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章某、张某,该公司职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裕华;审判员:谭永玮;代理审判员:张德。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吕国强;审判员:杨俊;代理审判员:张铮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3年3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3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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