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耀华玻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深圳市洪涛装饰工程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案 定作合同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耀华玻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耀华玻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部

深圳市洪涛装饰工程公司

深圳市洪涛装饰工程公司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二中民终字第0204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04月17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陈贵民 单位: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该案主要涉及洪涛公司关于质量的抗辩能否成立问题。这里同时牵涉到以下几个相关的问题:
1.关于定作物的交付时间问题
定作物的交付有多种方式,可由当事人依据实际情况进行约定。本案中的定作合同是一种特殊类型的,与房屋维修等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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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02)东民初字第2347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二中民终字第02040号。
2.案由:定作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北京耀华玻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华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某,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郝某,北京耀华玻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诉讼代理人:丁某1,北京耀华玻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部经理。
被告(上诉人):深圳市洪涛装饰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洪涛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陈某,深圳市洪涛装饰工程公司业务员。
诉讼代理人:张某,深圳市洪涛装饰工程公司法律顾问。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范三雪;代理审判员:姜在斌李丽。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于超;审判员:卢丽莎陈贵民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2年11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3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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