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等诉上海瑞缘婚姻介绍所服务合同案 居间合同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2003)卢民一(民)初字第7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10月1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金卫兵 单位: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本案是一起征婚当事人在接受婚介机构提供的婚介服务后,财产、人身遭受侵害的新型案例。婚介机构对此应否承担赔偿责任,是本案涉及的焦点。处理本案的关键在于:
首先,被告违反行业服务规范,是否构成违约?
婚介所作为特殊服务行业,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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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2003)卢民一(民)初字第73号。
2.案由:服务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某,男,1940年出生,苗族,湖南省吉首市州制药厂退休,住湖南省吉首市。
原告:兰某,女,1946年出生,汉族,无业,住湖南省吉首市。
上述两原告之诉讼代理人:钟成上海市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瑞缘婚姻介绍所。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所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陆某,该所职工。
诉讼代理人:李佩芳上海市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琴仿;代理审判员:
167
187
、金卫兵
6.审结时间:2003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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