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诉白某人身损害赔偿案 安全保障义务
案由:
雇主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顺潮法律服务所

北京市顺义区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二中民终字572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09月16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安金宝 单位: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本案所涉及的安全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是人权思想在现代法制的基本体现。相对应的是经营者的对自然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是附随义务的内容之一。所谓附随义务指在债的关系中,为保证债权的圆满实现,或保护债权人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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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03)顺民初字第1848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二中民终字5725号。
2.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彭某,女,1944年出生,汉族,住顺义区。
一、二审诉讼代理人:王民,顺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诉人)白某,男,1971年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村民。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姚学文。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任卫利;审判员:陈春燕;代理审判员:周瑞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3年4月2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3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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