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诉高密市整骨医院人身损害赔偿案 与有过失
案由:
雇主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山东升信律师事务所

高密市醴泉法律服务所

高密市整骨医院

山东升信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2002)高法民初字第10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06月3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袁广溪 单位: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经医学会鉴定,医院的医疗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医院是否负民事赔偿责任。《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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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2002)高法民初字第108号。
2.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董某,男,2000年出生,汉族,住平度市。
法定代理人:董某1,男,1972年出生,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原告之父)。
诉讼代理人:张日信远彬山东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密市整骨医院。
法定代表人:单某,院长。
诉讼代理人:王培升,男,1947年出生,汉族,高密市醴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诉讼代理人:刘某,男,1962年出生,汉族,高密市整骨医院职工,住高密市。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袁广溪;审判员:蒋桂刚马森
6.审结时间:200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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