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等诉泉州市正骨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 医疗纠纷
案由:
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泉民终字第160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04月14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张美蓉 单位: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1.医疗鉴定是否是处理医疗纠纷的惟一依据
本案中,同济医科大学病理学教研室鉴定书诊断认为阮某1生前患有重症冠心病,系通过对阮某1重要器官标本进行法医病理学检验和分析判断而得出的,有其科学依据,且与泉州市第一医院的“病理检查...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00)丰民初字第837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泉民终字第1604号。
2.案由: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上诉人):郑某,女,1943年出生,汉族,住泉州市。
原告(反诉被告、上诉人):阮某,男,1940年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反诉原告、被上诉人):泉州市正骨医院。
法定代表人:刘某,院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詹文杰;审判员:吕南章;代理审判员:张美蓉。
二审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海峰;代理审判员:欧阳波陈锦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1年8月2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3年4月14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