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某诉陈某等户外活动课期间被同伴刺伤左眼致残赔偿案 身体权
案由:
雇主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泉民终字第121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12月1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杨国强 单位: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本案是一起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纠纷案件,关键要解决事实认定和责任确定两个问题。
1.本案在事实方面的争议焦点是:庄某左眼损伤是否是在上课期间被陈某用树枝刺伤致残。法院对此作出肯定的事实认定,其中涉及证人资格、证人作证方式、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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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03)晋民初字第802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泉民终字第1219号。
2.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庄某,男,1998年出生,汉族,住晋江市。
法定代理人:庄某1,系庄某之父,男,1975年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陈某1,系庄某之母,女,1975年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诉讼代理人:朱振灿福建侨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陈某,女,1998年生,汉族,住晋江市。
被告(兼陈某之法定代理人,上诉人):陈某2,系陈某之父,男,1970年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兼陈某之法定代理人,上诉人):陈某3,系陈某之母,女,1972年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以上三被告共同诉讼代理人(二审):郑延珍泉州伟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三被告共同诉讼代理人(二审):郑培根泉州伟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晋江市磁灶镇大宅小学(以下简称大宅小学)。
法定代表人:陈某4,校长。
被告:晋江市磁灶镇大宅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大宅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陈某5,村委会主任。
诉讼代理人(一审):陈某6,村委会副主任。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丁银汉;审判员:刘基荣;代理审判员:杨国强。
二审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庄希文;审判员:冯叶勇;代理审判员:陈灿彬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3年8月2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3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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