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妻子陈某离婚期间偷拍捉奸侵犯婚内隐私权案 隐私权
案由:
隐私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2002)龙马民初字第159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09月0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赵兴军 单位: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两个全靠自由恋爱而结合的夫妻,因某些法律事实无法再现的原因,导致离婚之诉。结婚、离婚都是很正常的事,原本是不足为道的。但本案是个例外。在离婚诉讼的二审期间,老婆(被告)为取得老公(原告一)与他人有染的不忠证据,遂请来摄影爱...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2002)龙马民初字第1599号。
2.案由:侵犯隐私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李某,男,1972年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龙马潭区。
原告:李某1,男,1966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泸县。
原告:李某2,男,1968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泸县。
原告:赵某,女,1946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泸县。
四原告的诉讼代理人:肖某,男,1968年出生,汉族,国家公务员,住泸州市江阳区。
被告:陈某,女,1975年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龙马潭区。
诉讼代理人:余跃泸赵永忠四川泸州国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1979年出生,汉族,待业,住泸州市江阳区。
诉讼代理人:郑某,男,1980年出生,汉族,待业,住泸州市江阳区。
诉讼代理人:王剑,男,1979年出生,汉族,四川泸州大山律师事务所工作,住四川省叙永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万虹;代理审判员:曹德远田静
6.审结时间:2003年9月1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