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等诉宣威市羊场煤矿骨灰盒遗失精神损害赔偿纠纷案 精神损害赔偿
案由:
雇主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昭通市鲁甸县一中

曲靖炎方

文笔律师事务所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

龙腾律师事务所

龙腾律师事务所

宣威市羊场煤矿办公室

龙腾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云高民一终字第13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06月13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孙靖然 单位: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1.骨灰的法律性质与民法保护
尸体作为丧失生命的人体物质形态,其本质在民法上表现为身体权客体在权利主体死亡后的延续利益,即身体的延续利益。骨灰是由尸体转化而来的,骨灰与尸体的属性相同,二者的法律性质也是相同的。本案中,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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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曲中民初字第3号。
二审判决书: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云高民一终字第138号。
2.案由:骨灰盒遗失精神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杨某,女,53岁,汉族,宣威市人,住宣威市。
原告(上诉人):黎某,男,32岁,汉族,宣威市人,系杨某之子,住址同上。
原告(上诉人):黎某1,女,30岁,汉族,宣威市人,系杨某之女,住址同上。
原告(上诉人):黎某2,男,27岁,汉族,宣威市人,系杨某之子,住址同上。
原告(上诉人):黎某3,男,25岁,汉族,宣威市人,系杨某之子,住址同上。
原告(上诉人):黎某4,男,19岁,汉族,宣威市人,系杨某之子,在昭通市鲁甸县一中读书。
原告(上诉人):黎某5,女,14岁,汉族,宣威市人,系杨某之女,在曲靖炎方读书。
诉讼代理人(一审):阮林岗文笔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陈维镖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宣威市羊场煤矿。
法定代表人:刘某,矿长。
诉讼代理人(一审):徐天龙徐洪位龙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徐洪位龙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史某,宣威市羊场煤矿办公室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董桂华;审判员:陈志刚;代理审判员:陈铭军。
二审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马俊杰;代理审判员:周惠琼李航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3年3月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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