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诉中国农业银行彭州市支行储蓄存款合同和不当得利本诉反诉案 不当得利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彭州市司法局敖平法律服务所

中国农业银行彭州市支行

文书字号: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成民终字第181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10月05日
法官解说
法官: 胡建萍 单位: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是在证据适用上运用诸多间接证据推翻证明力很强的直接证据的典型民事案例,特别是目前实践中经常遇见的金融部门因计算机机械运行故障或操作失误造成错账时,如何认定并适用证据,以及间接证据形成锁链,证明力程度应如何确认。
1.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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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2003)彭州民初字第1059号。
二审判决书: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成民终字第1814号。
2.案由:储蓄存款合同和不当得利本诉反诉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上诉人):黄某,男,1964年出生,四川省彭州市人,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彭州市。
诉讼代理人:张毅,彭州市司法局敖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反诉原告、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彭州市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彭州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天彭镇金彭西路。
负责人:陈某,行长。
诉讼代理人:黄某,中国农业银行彭州市支行工作人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军;代理审判员:彭继红李晓彬。
二审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孝忠;审判员:赵英文;代理审判员:任华芬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3年6月2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3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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