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传授犯罪方法案 共同犯罪
案由:
传授犯罪方法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厦门市同安区特殊教育学校

福建厦门银江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2003)同刑初字第35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12月2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庄磊 单位: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曾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曾某并没有直接把实施盗窃的具体经验及技能传授给他人,且被告人曾某也不是盗窃的惯犯,不符合传授犯罪方法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曾某的行为不构成传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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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2003)同刑初字第350号。
2.案由:传授犯罪方法案。
3.诉辩双方
公诉机关: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某,男,1974年8月2日出生于福建省厦门市,汉族,大专文化程度,聋哑人,原系厦门市同安区特殊教育学校教师,被告人曾某因涉嫌盗窃于2003年7月14日被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刑事拘留,8月19日因涉嫌传授犯罪方法被依法逮捕,2003年11月7日转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余清凉福建厦门银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庄磊;人民陪审员:黄淑能苏淑芬
6.审结时间:200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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