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金融凭证诈骗案
案由:
信用卡诈骗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洪刑二终字第7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08月0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健 单位: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发展,金融服务现代化的步伐日益加快,信用卡作为一种重要的消费信贷和结算工具,受到社会公众的广泛认同和普遍使用,但与之相伴生的是与信用卡有关的犯罪活动的猖獗,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所办理的与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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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03)西刑初字第121号。
二审判决书: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洪刑二终字第71号。
2.案由:信用卡诈骗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杨小宁。
被告人(上诉人):陈某,男,196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南昌市人,无业。2001年1月31日曾因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2002年5月23日释放,2002年9月2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闵康江西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熊华;审判员:邓文辉;人民陪审员:邓小毛。
二审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邹雷;审判员:邓克维田勇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3年6月1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3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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