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职务侵占案
案由:
职务侵占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03)通刑初字第29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10月2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白晶晶 单位: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本案在审理期间,对于本案的认定和处理分歧较大,主要形成以下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为李某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理由是,天旭达公司本质上更符合家族企业,孙某为该公司总经理,孙某的妻子李某为该公司的副总经理,其公司的任免大权均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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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03)通刑初字第299号。
2.案由:职务侵占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洪波。
被告人:李某,女,1973年9月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吉林省吉林市,大专文化,2001年4月10日任北京天旭实业集团总经理助理、北京天旭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销售部经理;2003年6月19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田文昌蔡景丽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姜凤龙;审判员:贾福贞;代理审判员:曹正中
6.审结时间:2003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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