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案
案由: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绍中刑终字第3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02月2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卢镔 单位: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近年来,恐怖组织和恐怖行为已成为全世界各国共同的敌人,通过制造恐怖事件来达到某种目的的行为受到了全人类共同的谴责。为严厉打击恐怖行为,惩治恐怖活动犯罪,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1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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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02)嵊刑初字第535号。
二审裁定书: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绍中刑终字第31号。
2.案由: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邢路刚。
被告人(上诉人):汪某,男,44岁,汉族,无业,2002年11月20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姚建明浙江大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宋建明浙江三惟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吕良法;人民陪审员:宋亦松钱菊夫。
二审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钱兔根;审判员:戴东海;代理审判员:陈伟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2年12月1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3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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