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破坏军事设施案
案由:
破坏交通设施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泉刑终字第2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01月15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吴明晶 单位: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1.为牟利盗窃正在使用的军事通信电缆线而导致军事通信线路破坏、军事通信中断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首先,本案犯罪对象是军事设施而非军事通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的有关法律规定和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的立法精神,“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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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2003)狮刑初字第476号。
二审裁定书: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泉刑终字第29号。
2.案由:破坏军事设施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蔡清科。
被告人(上诉人):吴某,男,198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达县人,无业,2003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吴明晶。
二审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郭爱萍;审判员:张家典;代理审判员:王志贤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3年11月1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4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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