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等及朱某抢劫、故意杀人案 分案处理的共同犯罪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案由:
故意杀人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二中刑初字第71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06月1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万铁 单位: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此两个案件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两份判决书的写作格式规范、条理清晰、语言简练、主文部分论证充分有力,不失为较好的裁判文书。在此两个案件审理过程中,合议庭成员对刑事部分的定罪与量刑没有争议,但对如何在判决书中表述四被告人的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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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马某、张某1、张某2抢劫、故意杀人案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二中刑初字第715号。
(2)案由:抢劫、故意杀人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代理检察员白玉。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席某(被害人之母),1926年12月7日生于北京市,汉族,农民。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席某1(被害人之子),1987年9月26日生于北京市,汉族,学生。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席某1的法定代理人):张某(被害人之妻),1955年11月19日生于北京市,汉族,农民。
诉讼代理人:席某2(被害人之弟),男,1968年2月4日生于北京市,汉族,农民。
被告人:马某,男,1981年8月18日生于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于2002年11月27日被羁押,2003年1月4日被逮捕。
辩护人:陈桂荣北京市逢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1,男,1977年12月29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于2002年11月27日被羁押,2003年1月4日被逮捕。
指定辩护人:董瑞富北京市江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2,男,1981年9月17日生于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于2002年11月28日被羁押,2003年1月4日被逮捕。
辩护人:马俊英北京市大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万铁;代理审判员:徐辉周建忠
(6)审结时间:2003年6月18日。
2.朱某抢劫、故意杀人案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二中刑初字第1233号。
(2)案由:抢劫、故意杀人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代理检察员白玉。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席某(被害人之母),1926年12月7日生于北京市,汉族,农民。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席某1(被害人之子),1987年9月26日生于北京市,汉族,学生。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席某1的法定代理人):张某(被害人之妻),1955年11月19日生于北京市,汉族,农民。
诉讼代理人:席某2(被害人之弟),男,1968年2月4日生于北京市,汉族,农民。
被告人:朱某(曾用名:刘某),男,1976年9月8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望奎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1998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于2003年4月23日被羁押,同年5月22日被逮捕。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万铁;代理审判员:徐辉周建忠
(6)审结时间:2003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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