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某故意伤害案 判决超出指控范围增加罪名、罪数认定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通中刑一终字第1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02月0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骥 单位: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争议的主要问题有二:(1)人民法院能否在公诉机关的指控范围外增加罪名并予判决?(2)行为人停止故意杀人转而实行伤害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的犯罪中止?本案应以故意伤害一罪定性还是应按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实行数罪并罚?
1.关...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2002)启刑初字第309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通中刑一终字第11号。
2.案由:故意伤害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上诉人):洪某,别名洪某1,男,197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工人,江苏省如东县人。2002年8月15日因本案被逮捕。
二审辩护人:陆祎江苏南通联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顾超;审判员:张学康;代理审判员:陈敏辉。
二审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广宇;审判员:王锡明;代理审判员:臧建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2年12月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3年2月8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