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某拐卖妇女案 二审抗诉、证据
案由:
倒卖文物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筑刑一终字第27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11月1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舒子贵 单位: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的实质问题是对言词证据怎样认证的问题,现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的认证规则进行简要的探讨。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的认证规则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的显著特点是真实性和虚伪性...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2002)修刑初字第87号。
二审判决书: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筑刑一终字第271号。
2.案由:拐卖妇女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凌某,男,1972年9月16日出生于贵州省修文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00年1月13日因涉嫌拐卖妇女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由贵州省修文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01年10月18日由贵州省修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周立新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勇;审判员:李树萍雷兴才。
二审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蓉;代理审判员:舒子贵陈雁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2年7月2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2年11月19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