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建筑工程公司诉中国农业银行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支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 诉讼时效、违约金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金城江律师事务所

中国农业银行河池分行

创想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8)桂民一终字第204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11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覃春燕 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从工程竣工到起诉,经历了漫长的时间,为此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存在诸多争议焦点。
1.关于本案诉讼时效的起算。《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在合同纠纷案中,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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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河市民二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8)桂民一终字第20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建筑工程公司(原为广西河池地区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河池建筑公司),住所地:河池市建设路48号。
法定代表人(一审):覃某,该公司经理。
法定代表人(二审):韦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朱某,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黄乃道金城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罗城支行),住所地:罗城县东门镇解放路72号。
代表人:廖某,该支行副行长(主持全面工作)。
委托代理人(一审):谢某,该支行副行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余某,中国农业银行河池分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二审):吕海聂创想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世道;审判员:覃再娟谢永乐。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梁文;审判员:周蹈倪庆宁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8年6月2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8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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