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诉徐某等委托合同案 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认定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2008)泽民一初字第754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08月2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邹山中 单位: 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
本案存在三个法律问题:一是夫妻间是否享有日常事务的代理权;二是原告妻子从被告处领取钱款是否需经原告同意;三是被告善意给付原告妻子钱款,是否已向原告履行了相关义务。
1.夫妻间是否享有日常家事代理权?本案涉及夫妻是否互享日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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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2008)泽民一初字第75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一般委托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袁某,男,1964年5月12日生,住洪泽县。
委托代理人:黎成龙江苏淮安泽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男,1959年10月19日生,住洪泽县。
被告:吴某,女,1957年9月28日生,住洪泽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李锦骏
6.审结时间:2008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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