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诉董某等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案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徐州华阳棉业有限公司

江苏徐州圆点律师事务所

江苏徐州金汉都律师事务所

徐州华阳棉业有限公司

江苏徐州金汉都律师事务所

徐州华阳棉业有限公司

徐州华阳棉业有限公司

江苏徐州金汉都律师事务所

徐州华阳棉业有限公司

江苏徐州金汉都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徐民二终字第0474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09月16日
法官解说
法官: 任经华 单位: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关于持股会的性质和法律地位,目前国家尚无明确的意见,试点省市大多由地方政府或主管部门以政策性法规形式对“职工持股”问题进行规定,存在法律形式效力较低,内容重合、矛盾或漏洞较多,缺乏稳定性等问题。本案涉及持股会的核心内容,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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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7)鼓民二初字第0019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徐民二终字第047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职工股权转让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徐某,男,1963年9月17日生,汉族,徐州华阳棉业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王旭江苏徐州圆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华阳棉业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住所地:徐州市经济开发区大庙镇。
法定代表人:魏某,该委员会主席。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吴忠民江苏徐州金汉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女,1976年出生,汉族,徐州华阳棉业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任某,女,1969年4月4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吴忠民江苏徐州金汉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1963年出生,汉族,徐州华阳棉业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上诉人):董某,男,1965年11月8日生,汉族,徐州华阳棉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吴忠民江苏徐州金汉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女,1976年11月生,汉族,无业。
被告(上诉人):陈某,男,1958年8月25日生,汉族,徐州华阳棉业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吴忠民江苏徐州金汉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修新;审判员:庞玉石周秀峰。
二审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孙燕;代理审判员:王兴任经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8年4月2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8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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