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诉上海檀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其他票据权益案 公示催告、票据质押
案由:
票据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沪一中民三(商)终字第292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09月08日
法官解说
法官: 王永亮 单位: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本案审理主要涉及以下三个问题:
1.票据遗失的举证责任应如何分配?民生银行认为,连续的背书记载足以证明系争汇票并未遗失;檀溪公司则认为,对于系争汇票的遗失很难举证,口头的陈述即足以认定。在除权判决当中,法院依据檀溪公司的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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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07)金民二(商)初字第1087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沪一中民三(商)终字第292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其他票据权益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住所地:上海市威海路48号。
负责人:邵某,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张长清上海市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陈永昌上海市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上海檀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檀溪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枫公路1080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审):吴季杨上海市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吴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二审):缪林凤上海市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傲尔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傲尔公司),住所地:上海市纪念路500号3号厂房二层。
法定代表人:邱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牛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吴某1,该公司职员。
第三人:上海京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伟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沪宜公路2585号。
法定代表人:朱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审):吕某,该公司职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杰国;代理审判员:唐军花张哲。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宋航;审判员:贾沁鸥;代理审判员:范德鸿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8年1月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8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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