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集团有限公司诉重庆某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案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公司法务部

重庆星全律师事务所

中豪律师集团(重庆)事务所

中豪律师集团(重庆)事务所

文书字号: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08)渝五中民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06月1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冯海波 单位: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1.涉案被控侵权商品上的标识与原告涉案注册商标的关系以及被控侵权商品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之间的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如果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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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08)渝五中民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金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中山东路518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某,该公司法务部部长助理。
委托代理人:唐咏梅重庆星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海龙村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曾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龙云辉,中豪律师集团(重庆)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廖翔,中豪律师集团(重庆)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光明;审判员:张小明;代理审判员:朱理
6.审结时间:2008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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