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某等诉陈某1等船舶碰撞挖砂设施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案 过失相抵原则
案由: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粤高法民四终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04月12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陈丹 单位: 广东省广州海事法院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该条规定确立了民事赔偿的过失相抵原则。这一原则源于衡平理念及诚实信用原则,其立法本意在于公平分担责任,不得以因自己过失所产生之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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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州海事法院(2007)广海法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粤高法民四终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船舶碰撞挖砂设施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方某,男,1970年5月20日生,系死者匡某之配偶。
原告(上诉人):方某1,男,1991年6月15日生,系死者匡某之子。
法定代理人:方某,系系原告方某1之父。
原告(上诉人):方某2,女,1992年7月20日生,系死者匡某之女。
法定代理人:方某,系系原告方某2之父。
原告(上诉人):陈某4,女,1950年10月1日生,系死者匡某之母。
上述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一、二审):胡某华,广东广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陈某1,男,1969年2月15日生,住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
委托代理人(一审):杨启宏广东中大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审):陈某5,男,1960年6月4日生。
委托代理人(二审):陈卓嘉广东加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陈某,男,1966年9月23日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委托代理人(一审):黄民峨广东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州海事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詹卫全;审判员:张科雄;代理审判员:陈丹。
二审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欧阳振远;审判员:郑舜贤;代理审判员:张磊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7年9月1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8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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