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诉陈某水域污染损害赔偿案 公益诉讼检察机关主体资格
案由:
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该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

文书字号:
广州海事法院(2008)广海法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12月09日
法官解说
法官: 辜恩臻 单位: 广东省广州海事法院
本案是一宗由检察机关作为原告代表国家提起的水域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该案的审理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
1.检察机关作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问题。被告违规排放污水的行为污染了广州石榴岗河水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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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州海事法院(2008)广海法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水域污染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宝岗大道1095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检察院检察长。
委托代理人:梁某,该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该检察院助理检察员。
被告:陈某,男,汉族,1973年10月25日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州海事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程生祥;审判员:熊绍辉;代理审判员:辜恩臻
6.审结时间:2008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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