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某受贿案 自首、立功
案由:
受贿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良凤江国家森林公园

广西昭盛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8)桂刑经终字第35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12月3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黄飞雁 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犯罪事实清楚,案情也较简单,但值得探讨的是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的认定和处理问题。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的认定和处理问题是近年来在职务犯罪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在具体理解和适用上存在较大分歧的问题。本案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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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南市刑二初字第20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8)桂刑经终字第35号裁定书。
2.案由:受贿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宋萍。
被告人(上诉人):汤某,男,1954年10月15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人,汉族,大专文化,原系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良凤江国家森林公园(以下简称良凤江公园)副主任。因本案于2008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邓祖明、黄喜昭,广西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飞雁;审判员:王世忠李英。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夏雪刚;审判员:廖德刚;代理审判员:张晓伶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8年11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8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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