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某交通肇事案
案由:
交通肇事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一四二团十连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一四二团十连

新疆田原律师事务所

新疆天众律师事务所

新疆阿迪力律师事务所

新疆双信律师事务所

新疆庭州律师事务所

新疆下野地垦区公安局

新疆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文书字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2009)兵八刑终字第1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12月25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刘峰 单位: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
本案存在争议的主要问题是行为人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以及吐某肇事后离开犯罪现场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1.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是指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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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2008)下刑初字第81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2009)兵八刑终字第1号裁定书。
2.案由:交通肇事案。
3.诉讼双方
一审公诉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岳永直。
二审公诉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农八师分院,代理检察员:郑丽。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人):郭某,男,汉族,1971年1月20日出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一四二团十连职工,系被害人郭某1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人):熊某,女,汉族,1975年3月7日出生,无业,系被害人郭某1之母。
诉讼代理人:张某,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一四二团十连农工。
指定代理人:何德刚新疆田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吐某,男,1973年4月6日出生,新疆巩留县人,维吾尔族,个体驾驶员。因本案于2007年12月6日被新疆下野地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08年1月31日被依法逮捕,同年4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5月15日被解除取保候审,7月30日被本院再次决定取保候审,10月9日被本院决定逮捕。
一审辩护人:达飞新疆天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二审辩护人:卡德尔·依不拉音新疆阿迪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指定辩护人:丁大勇新疆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木某,男,回族,1967年3月4日出生,个体运输户。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昌吉市快客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吉市快客公司)。
法定代表人:文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委托代理人:黄生荣新疆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张某1,该公司职员。
一审翻译:买某,男,维吾尔族,新疆下野地垦区公安局退休干部。
二审翻译:米某,女,维吾尔族,新疆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汤国华;审判员:常斌刘峰。
二审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梅;审判员:张君杨新宝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8年10月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8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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