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虚报注册资本案
案由:
虚报注册资本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08)青刑初字第33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08月2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何莉 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虚报注册资本罪,是指申请公司登记的个人或者单位,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虚报注册资本罪与虚假出资、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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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08)青刑初字第333号判决书。
2.案由:虚报注册资本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蓝仁钟。
被告人:苏某,男,1955年9月27日出生,广西钦州市人,汉族,研究生文化。因本案于2008年4月17日被逮捕。
辩护人:吴文栋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疆;人民陪审员:朱智力周少清
6.审结时间:2008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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