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某金融凭证诈骗案
案由:
金融凭证诈骗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重庆市顶成交通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重庆富国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渝高法刑终字第5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05月0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刘桂华 单位: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本案涉及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两个:银行工作人员与外部人员内外勾结,用伪造的金融凭证骗取金融机构资金如何定性?如何确定本案被害人及造成的损失?对此问题分析如下:
1.银行工作人员与外部人员内外勾结,用伪造的金融凭证骗取金融机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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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渝一中法刑初字第148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渝高法刑终字第53号判决书。
2.案由:金融凭证诈骗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代理检察员:孙琳。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叶某,男,1954年1月20日出生,重庆市永川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原系重庆市某交通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因本案于2006年1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岳某,男,1963年3月16日出生,重庆市沙平坝区人,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者。因本案于2007年4月24日被取保候审。
一审辩护人:尹洋洋重庆富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伍殊;审判员:贾双伍;代理审判员:吕剑涛。
二审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桂华;代理审判员:阎杰陈霞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7年11月2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8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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