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挪用资金案
案由:
挪用资金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海沧区东孚镇鼎美村党支部

福建天胜联盟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08)海刑初字第1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02月2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军晖 单位: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本案的主要焦点问题是:(1)行为人胡某擅自以村经济合作社的存款48万元为个人贷款提供质押担保的行为,是否属新、旧刑法规定的“挪用资金”行为;(2)行为人胡某擅自将村财产为他人个人贷款提供质押担保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3)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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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08)海刑初字第13号判决书。
2.案由:挪用资金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黄威。
被告人:胡某,男,1956年7月30日出生,福建省厦门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原系海沧区东孚镇鼎美村党支部书记。因本案于2007年10月1日被逮捕,2008年2月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小海福建天胜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坚,福建厦门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尤泽明;审判员:陈军晖庄玲
6.审结时间:2008年2月28日(本案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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