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案由: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南市刑一终字第172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12月1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胡杏 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1.恐怖信息的认定
《辞源》解释“恐怖”的意思是“极度恐惧”。《英汉辞海》中“恐怖”的英文是terror意为高度吃惊或恐惧状态,显然它们的解释是一致的。从这两种解释的含义来看,“极度恐惧”可以说是“恐怖”的基本的和普遍的含...
展开

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08)青刑初字第375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南市刑一终字第172号裁定书。
2.案由: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宁宇;代理检察员:孙海涛。
被告人(上诉人):陈某,男,1989年10月30日出生,江苏省太仓市人,汉族。因非法侵入网站,被江苏省太仓市公安局治安拘留15天。因本案于2008年7月5日被捕。
一、二审辩护人:赵春林广西锦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胡杏;审判员:刘昌吴;人民陪审员:周少清。
二审法院: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振华;审判员:覃健勇;代理审判员:班进斌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8年10月1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8年12月12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