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某被控故意杀人宣告无罪案 证据
案由:
故意杀人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8)桂刑一终字第10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04月0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韦华国 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证实韦某的犯罪证据是否已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
我们审理刑事案件,一是要查清案件的事实,二是准确适用法律。要查清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首先要解决刑事诉讼的证据和证明标准的问题。刑事诉讼证据认定是整个诉讼活动...
展开

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桂市刑一初字第57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8)桂刑一终字第10号裁定书。
2.案由:故意杀人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列、张志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上诉人):范某,女,1950年12月11日出生,广西融安县人,汉族,系被害人龙某的妻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上诉人):龙某1,男,1979年8月20日出生,广西融安县人,系被害人龙某的儿子。
一审诉讼代理人:韦雁霏广西金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韦某(曾用名:韦某1、韦某2、韦某3),女,1969年3月1日出生,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人,壮族,文盲,农民。因本案于2006年10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
一审指定辩护人:何卫坚广西求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滨;审判员:阮绍新;代理审判员:王钢。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马济春;代理审判员:钟自彬杨波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7年12月1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8年4月7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