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某故意伤害改判无罪案 证明标准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潮中法刑一终字第15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10月1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江瑾 单位: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审判中如何把握故意伤害犯罪案件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刑事审判工作关系着公民的自由、财产乃至生命,案件质量是刑事审判工作的生命线。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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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2007)饶刑重字第1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潮中法刑一终字第15号判决书。
2.案由:故意伤害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林吉拥。
被告人(上诉人):麦某,男,1965年4月7日出生,因本案于2006年6月1日被逮捕。
辩护人:康楚锋广东盈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耀彪;审判员:林镇福黄为。
二审法院: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江瑾;审判员:郭旭平;代理审判员:刘新燕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8年2月1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8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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