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抢劫案 撤回上诉、限制行为能力
案由:
抢劫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二中刑终字第2587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12月1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大巍 单位: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中,陈某虽然在一审当庭翻供,但是结合全案的证据,认定其犯有抢劫罪的犯罪事实是清楚的。本案的焦点在于,由于陈某经鉴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对其是否应当有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未作明确规定。一审法院开庭时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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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8)朝刑初字第3131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二中刑终字第2587号裁定书。
2.案由:抢劫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毛文章。
被告人(上诉人):陈某,男,22岁,河南省尉氏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本案2008年4月17日被羁押,同年7月3日被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刘巍北京市舜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孙晓娟;人民陪审员:李智勇白洁。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高洁;代理审判员:杨子良邱波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7年11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8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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