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鑫油造漆工业有限公司诉厦门福邦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抵押权案 抵押权善意取得
案由:
抵押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厦民终字第316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9年12月1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欧海 单位: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两个:一是讼争的典当合同的效力问题,二是厦门福邦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是否系善意取得案涉房产的抵押权。
1.本案讼争典当合同实质上是对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资金、债务人以其自有财产作为抵押物的约定,具有抵押合同的性质...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09)湖民初字第1331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厦民终字第3164号。
2.案由:抵押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厦门鑫油造漆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
法定代表人:蔡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文晋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某,公司员工。
被告(上诉人):厦门福邦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佳昌福建厦门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胜福建厦门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欧海;审判员:李剑锋陈辉峰。
二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赖民勇;审判员:黄培芳许向毅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9年8月2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9年12月19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