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江西省遂川农村合作银行于某支行储蓄合同纠纷案 储蓄合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吉中民二终字第80号
审结日期:
2009年07月1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肖晓云 单位: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
本案是一起储蓄机构在受理储户挂失前,储户存款被冒领而引起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鉴于目前银行普遍都还没有开通非营业时间办理储户挂失申请业务的情况下,遂川县人民法院运用民事合同一般义务和大众通晓的知识,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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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2009)遂巡民初字第26号。
二审判决书: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吉中民二终字第80号。
2.案由:储蓄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刘某,男,汉族,住江西省遂川县。
委托代理人:罗建冬江西遂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遂川农村合作银行于某支行(以下简称于某支行),住所地:江西省遂川县于某镇民营经济小区。
负责人:肖某,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蒋护贻江西遂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人员:审判员:曾海燕。
二审法院: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欧阳骥、周以发、赖苏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9年3月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9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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