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某等诉王某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多人伤亡下的交强险分配原则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09)甬仑民初字第46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9年05月12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吴希松 单位: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这是一起典型的造成多人死亡的交通事故,涉及多人伤亡情况下交强险赔偿限额分配问题。我国目前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的是按每一投保车辆为单位计算赔偿限额的赔付方式,具体到本案,就发生交强险内多名受害人赔付不足的情况。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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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09)甬仑民初字第465号。
2.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沙某,男,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原告:陈某,女,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朱某,女,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沙某1,男,汉族,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朱某(即上列原告)。
上列四原告委托代理人:沈际伟浙江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委托代理人:宋强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某,女,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被告:周某,男,汉族,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陆某(即上列被告)。
被告:周某1,男,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被告:周某2,女,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麦德龙路。
法定代表人:谢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竺浩兴浙江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戎奇寅浙江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1,男,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委托代理人:宋强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人员:审判员:吴希松
6.审结时间:2009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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