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川区草街镇山松液化气经营部不服合川区商业委员会商贸流通行政处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

重庆市合川区商业委员会

重庆智权律师事务所

重庆市合川区商业委员会

文书字号: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渝一中法行终字第106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0年06月2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苏国华 单位: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商业委员会作为商贸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其监管职责涉及商品经济的生产、交易和消费等各个环节,商业委员会的行政处罚行为以及相关行政案件往往具有数量多、影响大的特点。本案即属特种商品商贸流通监管中的一起典型的行政诉讼案例。由于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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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2010)合法行初字第11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渝一中法行终字第106号判决书。
2.案由:商贸流通行政处罚。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合川区草街镇山松液化气经营部(以下简称山松经营部),住所地为重庆市合川区草街镇大庙村八社。
法定代表人:黄某,男,生于1973年,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代理人:罗玉杰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某,男,生于1947年,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告(被上诉人):重庆市合川区商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商委),住所地为重庆市合川区希尔安大道政府综合大楼。
法定代表人:何某,重庆市合川区商业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权重庆智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某,重庆市合川区商业委员会工作人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东;审判员:梁洪川;代理审判员:叶斌。
二审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晓瑛;审判员:黎慧;代理审判员:李雪莲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3月2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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