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争议裁定案
案由:
商标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高行终字第111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0年09月2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蒋利玮 单位: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涉及以下主要问题:
1.《商标法》第二十八条与第三十一条的区分
《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商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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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一中知行初字第2003号行政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高行终字第111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商标争议裁定。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东晓,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许某,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一审):徐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干部。
委托代理人:张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干部。
第三人(上诉人):浙江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中山北路101—2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1,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戴晓翔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彭文毅;审判员:苏杭;代理审判员:蒋利玮。
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冰;审判员:莎日娜;代理审判员:岑宏宇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9年11月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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