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不服宿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发区分局工商变更登记案
案由:
行政登记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

宿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处

宿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发区分局

文书字号: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宿中行终字第002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0年11月0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于元祝 单位: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审判实践中,因工商行政处罚引发行政争议而诉至法院的现象较为常见,但因不服工商变更登记的行政管理行为而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则相对少。工商行政登记管理,究其本质,是公权对私权行为合法性的确认与制约,工商行政登记是公民、法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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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0)宿城行初字第0025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宿中行终字第0023号判决书。
2.案由:工商变更登记。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徐某,男,汉族,住浙江省玉环县。
委托代理人:鲁银娣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宿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发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徐某1,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彭某,男,汉族,宿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处副处长。
委托代理人:夏某,男,汉族,宿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发区分局副局长。
第三人:蒋某,男,汉族,住浙江省玉环县。
委托代理人:张某,男,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施华;审判员:陈法成;人民陪审员:王新权。
二审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耿辉;审判员:刘志群;代理审判员:赵春秀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9月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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