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不服常州市武进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常行终字第119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0年09月1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碧野 单位: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吴某的经营行为应定性为合法的承包经营还是违法的无照经营。
对此,首先需要廓清的是“承包经营”的概念。“承包经营”最初出现在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改革中,是为转变企业经营机制、增强企业活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所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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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10)武行初字第25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常行终字第119号判决书。
2.案由:工商行政处罚。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吴某,男,1971年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代理人(一审):陈建新江苏东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陆卫红江苏欣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常州市武进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叶某,常州市武进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胡峻箫江苏禾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章福泉;审判员:陈文;人民陪审员:承惠琴。
二审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雯;代理审判员:诸天舒杨剑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6月2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0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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