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某不服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
案由:
行政确认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山东盛信律师事务所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委党校

市委党校

文书字号: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2010)芝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0年11月2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海林 单位: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本案发生在新《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故应当适用旧条例。本文以下所称《工伤保险条例》均为旧条例。
本案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如何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二是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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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2010)芝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社会保障行政确认。
3.诉讼双方
原告:智某,女,1980年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烟台市莱山区。
委托代理人:张广平山东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烟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毓西路14号。
法定代表人:高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某,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中国共产党烟台市委员会党校(以下简称市委党校),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通世路34号。
法定代表人:姜某,该校常务副校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市委党校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卢某,市委党校工作人员。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于志温;审判员:王海林丁涛
6.审结时间:201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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