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等不服南宁市规划管理局规划行政许可案
案由:
行政许可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南市行终字第55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0年12月0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梅林勇 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是由于房地产开发商南宁地产公司申请变更规划许可证(总平面图)而引起的纠纷,争议的主要焦点在于行政机关在对规划许可证(总平面图)进行变更时,是否应当向第三方(利害关系人)履行告知和举行听证的义务。
依《行政许可法》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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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09)青行初字第18号行政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南市行终字第55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规划行政许可变更。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彭某,女,1970年生,汉族,住南宁市。
原告(上诉人):耿某,男,1963年出生,汉族,住南宁市。
共同委托代理人:农献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南宁市规划管理局,住所地:南宁市东葛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封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新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泽锦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王某,男,1959年出生,汉族,住南宁市。
第三人:李某,男,1954年生,汉族,住南宁市。
第三人:曾某,男,1965年出生,汉族,住南宁市。
委托代理人:陆某,广西尚校房地产公司文员。
第三人:李某1,男,1966年生,汉族,住南宁市明秀小区。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1959年出生,汉族,住南宁市。
第三人:南宁市地产业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南宁地产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静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黎明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丽红;审判员:农瑛;代理审判员:滕莹。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有坤;审判员:韦瑞生彭晓霞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9年12月4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法延长审限)。
二审审结时间:2010年12月1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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