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福安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行政决定违法案
案由:
行政批准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福建人文律师事务所

福建泰和律师事务所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福建正联律师事务所

福建韩诚律师事务所

福建人文律师事务所

福建人文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宁行终字第73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0年09月29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雷树连 单位: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
本案争议的焦点有:(1)被告福安市人民政府作出撤销NO.0XXXX2《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是否清楚,即NO.0XXXX2《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福安市城阳乡中村村委会原村民主任陈某3私下填证下发,还是被告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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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2010)霞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宁行终字第73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确认土地行政决定违法。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陈某,男,1936年出生,汉族,住福安市。
委托代理人(一审):林某,男,1943年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
委托代理人(一审):郭国强福建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陈大振福建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福安市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安市中兴西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市市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林某1,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干部。
委托代理人(一审):陈某1,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干部。
委托代理人(二审):陈某1,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干部。
第三人(被上诉人):福建省福安市城阳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一审):刘某,该乡乡长。
法定代表人(二审):郑某,该乡乡长。
委托代理人:杨顺金福建正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被上诉人):陈某2,男,1940年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
委托代理人:罗兴声福建韩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被上诉人):福建省福安市城阳乡中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林某2,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郭光榕福建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龚纯辉福建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雷树连;审判员:薛立雄陈霖。
二审法院: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杰;审判员:何如芬陈潇婷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6月1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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