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县泰和居窗轨饰品有限公司诉江阴市博世杰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案 定金罚则:足以弥补履约方损失时,履约方不得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浙江跃龙律师事务所

江阴市陆桥法律服务所

文书字号: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2010)甬宁商初字第406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0年10月2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海霞 单位: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本案涉及定金罚则与赔偿损失能否并用问题,即守约方向违约方主张双倍返还定金的同时,能否再要求违约方赔偿违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定金或者违约金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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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2010)甬宁商初字第406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宁海县泰和居窗轨饰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XXXXXXX-X),住所地:宁海县越溪乡亭港工业小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鲍珍方浙江跃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博世杰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XXXXXXX-X),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华西十一村(龙山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傅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鞠某,该公司职工,住江阴市。
委托代理人:龚新尧,江阴市陆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海霞;审判员:钱双桂葛陆虎
6.审结时间:2010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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